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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锡龙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69741128XN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创想城东区8-1-201(入驻从商垚木(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4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9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7-3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7-30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2025-05-07
劳务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25-03-0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8
2025-01-0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9
2024-11-1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4-10-25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23
(2023)津03民终25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1-27
(2022)津0319民初1409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2-09-04
(2022)津0319民初1409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4
2023-05-10
(2023)津0116民初159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26
2022-03-03
(2022)辽08民终36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天津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泽建材(大连)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08
2021-06-15
(2021)辽0882民初2695号
合同纠纷
恩泽建材(大连)有限公司、天津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08
2021-06-21
(2021)辽0882执保485号
合同纠纷
恩泽建材(大连)有限公司、天津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3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18-06-27
2018-06-01
(2018)津0116民初24972号
企业借贷纠纷
天津市金丽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天和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05-31
2017-03-22
(2017)津02民终1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金丽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JZAJ20231104
于2023年11月1日在新建汽车部件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一期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未消除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下,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进行苫盖;现场路面有浮沉的现象,易起尘,不利于大气污染预警的相关内容的规定;现场冲洗设备未能正常使用,不满足扬尘及文明施工的要求;屋面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施,有坠落的风险;班前作业前隐患排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同时排查出的隐患未消除,便进行施工;施工用电的连接形式未按照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TN-S系统,存在触电风险的安全隐患问题。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日在新建汽车部件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一期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未消除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下,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进行苫盖;现场路面有浮沉的现象,易起尘,不利于大气污染预警的相关内容的规定;现场冲洗设备未能正常使用,不满足扬尘及文明施工的要求;屋面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施,有坠落的风险;班前作业前隐患排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同时排查出的隐患未消除,便进行施工;施工用电的连接形式未按照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TN-S系统,存在触电风险的安全隐患问题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规定,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对天津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罚款,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对天津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本机关合并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工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3-11-20
2
A1162023S038
2023年8月30日,生态城建设局检查发现,存在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罚款2万
20000.00元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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