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建英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MAC42LPU5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明珠商业广场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0
(2023)赣1102民初841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0
(2023)赣1102民初84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彭**
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11-20
(2023)赣1102民初83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谢**
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11-20
(2023)赣1102民初83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5
2023-11-20
(2023)赣1102民初83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祝**
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6
2023-11-20
(2023)赣1102民事诉前调87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林**
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0
(2023)赣1102民初83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林**
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56号
经查,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应≤ 0.3mg/kg,但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对当事人于 2023年6月14日销售的毛山药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毛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含量为0.4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毛山药是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1日从广信区建国山药批发部处购进,共购进25公斤,花费162.5元,销售价格为6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双方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由中国供销上饶农产品交易城检测中心出具的2023年4月11日的农药残留快检报告。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1日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该批不合格毛山药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2.经查,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应≤ 0.15mg/kg,但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药品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于 2023年6月24日销售的酱蒜进行检测,检验结果酱蒜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含量为0.16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酱蒜是上饶市顺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并与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上饶市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提供销售摊位。该批不合格酱蒜于2023年6月18日由上饶市顺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从通许县润泽酱菜厂处购进销售,共购进2件,10斤/件,35元/件,花费70元,销售价格为9.8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96元,违法所得为196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双方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由河南省安之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2月5日(有效期标注至2023年7月9日)的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5日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该批不合格酱蒜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1.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毛山药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毛山药的行为。但当事人现场提供双方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农药残留快检报告,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义务。 2.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蒜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蒜的行为。但当事人现场提供双方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检验报告,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义务。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