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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鹤翰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0MA172MN88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电厂一区20号楼2单元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3〕45号(QGFJ)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时参加企业年度报告公示。2023年7月11日,本局向白山市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税务申报情况的函》,2023年7月31日白山市税务局回函,当事人在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无申报纳税记录或者已注销税务登记。2023年8月8日,本局通过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8月23日通过邮政局向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挂号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6日,本局通过官网发布《关于未年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公告》,截止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未与本局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时限参加2021、2022年度企业年报公示,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歇业备案,在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无申报纳税记录或者已注销税务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