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寨英廖琢文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琢文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8MA6FEHH61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镇雷公井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4]102号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件,称投诉人在松桃县寨英镇雷公井街上财财超市购买到过期的葡萄酒,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葡萄酒共5瓶,其中:1、全家福一品红葡萄配制酒,数量:2瓶,规格:3L/瓶,生产商:长春市朗斯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22012225353,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保质期36个月,于2022年12月31日到保质期;2、至尊水果配制酒,数量:2瓶,规格:1.75L/瓶,生产商:长春市朗斯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22012225353,生产日期:2018年1月4日,保质期36个月,于2021年1月3日到保质期;3、纯野生甜红葡萄配制酒,数量:1瓶,规格:1.5L/瓶,生产商:通化华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QS220515050016,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6日,保质期3年,于2022年11月25日到保质期。
在询问调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从湖南怀化购进的,其中:1、全家福一品红葡萄配制酒购进数量8瓶,进货价格70元/件,4瓶/件,销售价格是88元/瓶,截止2024年4月15日还剩2瓶;2、至尊水果配制酒购进数量8瓶,4瓶/件,进货价格90元/件,销售价格68元/瓶,截止2024年4月15日还剩2瓶;3、纯野生甜红葡萄配制酒12瓶,6瓶/件,进货价格60元/件,销售价格78元/瓶,截止2024年4月15日还剩1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90元。经调查,当事人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仅销售了一瓶,而且发现后把销售过期食品取得的收入78元已退给客户,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在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制〔2024〕38号)和《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4-38)各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认可的松桃寨英廖琢文食杂店经营者廖琢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认可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六、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