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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荣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隆昌门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永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2MA0MWA682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镇兴隆街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左市监处罚〔2025〕90号
经查,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销售明细中发现2025年4月9日销售了左甲状腺素钠片,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该药的处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前一天销售了药品吲达帕胺片,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2025年5月16日对侯国琴询问时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再次确认。该店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侯国琴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店计算机系统中销售明细截图二份。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5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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