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飞翔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练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6MA3X440K9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夏邑县西环产业集聚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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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4〕1192号
2024年0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夏邑县西环产业集聚区的夏邑县飞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中。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现2名工作人员正在解冻池浸泡24袋过期的冷冻猪脸去鼻去耳、冷冻猪面具去鼻去耳(原产国:巴西,生产商:SEAR ALMENTOS LTDA ,规格:10kg,其中冷冻猪脸去鼻去耳的生产日期为2021/06/24,保质期至2023/06/24;冷冻猪面具去鼻去耳生产日期为2021/06/17,保质期至2023/06/17);3名工作人员正在对加工卤制好的五香猪头肉称重、真空包装,现场发现用高温蒸煮袋已包装封口的310袋,未封口52袋,操作台有散的五香猪头肉16斤,共计376斤;另在该生产车间内发现高温蒸煮袋2960个;在喷码机旁放置有五香猪头肉彩色字样的彩色包装袋2590个。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依法对当事人用的冷冻肉进行查封,对高温蒸煮袋和五香猪头肉彩色包装袋进行扣押,内容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夏市监强制〔2024〕CG067号及财物清单一份。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4年04月22日报请领导审批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收集有关书证、票据、拍照取证等方式对本案进行调查,于2024年05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夏邑县飞翔食品有限公司由王练、孟会权等三人合伙于2015年10月09日成立,主要从事肉类卤制品的加工、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练,平时公司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由孟会权负责。该公司于2022年04月生产五香猪头肉。因市场行情不好停止了对五香猪头肉的生产,又于2024年04月恢复五香猪头肉的生产销售。涉案冷冻猪脸去鼻去耳、冷冻猪面具去鼻去耳是当事人在2022年04月23日从山东临沂泰呈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总共购进了1684箱(每箱1袋),每箱(袋)10kg,总重16840kg,购货总额126300元,用于生产五香猪头肉。2023年05月份前使用了1569箱(袋)(有效期内使用的),还剩115箱(袋)存放于冷库。当事人在冷冻猪脸去鼻去耳、冷冻猪面具去鼻去耳这两种食品原料超过有效期后分别于2024年04月13日使用了28袋,04月15日使用了34袋,04月17日使用了29袋。还剩24袋浸泡在解冻池里备用。当事人生产的五香猪头肉每袋净含量为1斤(500g),售价是4.5元。至我局检查当日(自2024年04月13日-2024月17日)当事人销售了1250袋五香猪头肉,销售金额为5625元。
2024年05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当事人提供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记录、供货者资质、相关证明文件、投料记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仅提供五香猪头肉的出库单。因出库单对收货方记录不详,也不能提供销售记录等材料,执法人员无法对上述销售出的五香猪头肉作进一步调查,责令当事人通过张贴召回通知的方式对2024年4月份售出的五香猪头肉进行召回。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的五香猪头肉。根据现有证据和现场检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为8835元,违法所得56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取得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生产许可。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练的身份证图片一份、委托人孟会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3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法定程序检查及发现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5、2024年04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夏市监强制〔2024〕CG067号)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以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实施的强制措施。
6、2024年05月0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夏市监限提〔2024〕1192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限期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
7、夏邑县飞翔食品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五香猪头肉的销售的数量及金额。
8、2024年05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夏市监延强〔2024〕1192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延长行政强制措施。
9、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05月19日受过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不属于初次违法。
1、没收过期的冷冻猪脸去鼻去耳、冷冻猪面具去鼻去耳共计24袋,五香猪头肉376斤;
2、没收高温蒸煮袋2960个、五香猪头肉彩色包装袋2590个;
3、没收违法所得5625.00元;
4、处罚款950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625.00元)
95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