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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然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赛华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CM22Y79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蕲春开发区工业园凯迪大道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蕲春开发区工业园凯迪大道2号。2026年4月7日,本局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逾期未报检设备信息提示,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①现场正在作业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2台,一台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J06127(24),产品编号14BC35990,车架编号A309H4JJ09547,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台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J06128(24),产品编号14BC39451,车架编号A309-001H5JK20974,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9NJ120240102、09NJ120240103),检验类别首次检验,检验日期20240325,下次检验日期2026年3月。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台案涉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②叉车操作人员苏某、石某虎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相应资格驾驶叉车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蕲市监特令〔2026〕第3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2台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叉车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相应资格才能驾驶作业。当事人现场整改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案涉叉车。 2026年4月9日,当事人通过执法人员提供的特种设备业务申报二维码,扫码申报了叉车检验及操作人员取证业务。2026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2台案涉叉车并排停放在厂区外空地处于停用状态。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6年4月14日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编号09CC0000305),显示2台案涉叉车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建议停止使用,存在问题:叉车转向灯、制动灯、前照灯失效。同时提供了纪某宝的聘用证明材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N1,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取得2台案涉叉车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9ND120260386、09ND120260387),检验类别定期检验,检验日期20260420,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8年3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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