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萍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光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04MA4CB7MB4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掇刀区团林镇商贸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5〕201号
2025年1月份,当事人从荆门市友邦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57元购进“统一”香菇炖鸡面1件,1件有30袋,生产日期:20241218,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格2.37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截至我局检查时,已过期8袋,超过保质期10天,货值金额24元。当事人提供了“香菇炖鸡面”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
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已经销售产品无法查证是否在保质期内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统一”香菇炖鸡面8袋)。
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荆门市监处罚〔2023〕489号
经查,2023年5月9日,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位于掇刀区团林镇商贸小区“光萍批发部”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销售的福万家银光炮和全红炮等爆竹进行了抽样检验。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出具了对全红炮的《检验报告》,编号为KW202306727,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药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了对福万家银光炮的《检验报告》,编号为KW202305672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药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8日,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被抽检批次爆竹的供货商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货记录及相关销售台账。
另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福万家银光炮数量为60盘,购进价35元/盘,销售价40元/盘,货值金额2400元;全红炮数量为960封,购进价4元/封,销售价5元/封,货值金额4800元。两种被抽检批次爆竹,除抽检时备样的不合格的福万家银光炮6盘和全红炮6封已封存未销售,剩余数量已在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前销售完毕,福万家银光炮获违法所得270元,全红炮获违法所得954元。上述爆竹共计货值金额7200元,获违法所得12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福万家银光炮6盘、全红炮6封;
2.没收违法所得1224元;
3.罚款11520元。
罚没款合计:12744元。
11520.00元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