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萍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光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04MA4CB7MB4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掇刀区团林镇商贸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查,2026年1月,当事人从掇刀区烟花办购进“响叮当电光炮”72盘,购进价为15元/盘。2026年3月17日,我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响叮当电光炮”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6年3月24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KW20260236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如下:
(1)标志:①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零售包装标志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年月)、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检测结果为零售包装标志未标注总药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2)引燃装置:①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承受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检测结果为引火线试验后脱落,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2026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响叮当电光炮”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响叮当电光炮”销售价格为20元/盘,共购进72盘(销售63盘扣押9盘),货值金额为1440元,其中销售的63盘,获违法所得315元。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不能提供该批次“响叮当电光炮”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以上(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 30% 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响叮当电光炮”9盘;
2.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3.罚款2160元。
罚没款共计2475元。
216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2
荆门市监处罚〔2023〕489号
经查,2023年5月9日,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位于掇刀区团林镇商贸小区“光萍批发部”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销售的福万家银光炮和全红炮等爆竹进行了抽样检验。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出具了对全红炮的《检验报告》,编号为KW202306727,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药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了对福万家银光炮的《检验报告》,编号为KW202305672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药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8日,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被抽检批次爆竹的供货商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货记录及相关销售台账。
另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福万家银光炮数量为60盘,购进价35元/盘,销售价40元/盘,货值金额2400元;全红炮数量为960封,购进价4元/封,销售价5元/封,货值金额4800元。两种被抽检批次爆竹,除抽检时备样的不合格的福万家银光炮6盘和全红炮6封已封存未销售,剩余数量已在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前销售完毕,福万家银光炮获违法所得270元,全红炮获违法所得954元。上述爆竹共计货值金额7200元,获违法所得12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福万家银光炮6盘、全红炮6封;
2.没收违法所得1224元;
3.罚款11520元。
罚没款合计:12744元。
11520.00元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