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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藏方养生保健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桃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CPE7GT6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南湖办事处五里墩社区金龙教师小区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31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0月开始经营和推广“高纯藏方足浴液”产品,该产品由四川草木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山东安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执行标准Q/75973113-2.7,成分包括红景天提取物、翼籽辣木籽提取物、膜荚黄芪根提取物、西洋参提取物、甘草根提取物、当归提取物、川芎提取物等,产品用于泡脚。当事人为推销上述足浴液产品,授意安排邹某开展市场推广活动,邹某于2026年4月23日联系钱某共同组织,在临时租赁的某酒店会议场所利用投影仪、电脑、音响、话筒、座椅等设备,向30余名从事足浴产品经营者及其他人员现场宣讲“安美--高纯藏方浴足液,四大特点:受众广,快效,多效,安全;六大功效:活血化瘀,调和气血,祛湿散寒,消炎杀菌,疏通经络,排毒养颜”等内容,其宣讲内容不能提供科学依据和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属于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涉案产品为普通足浴产品,所宣称的上述功效等内容没有科学依据和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上述规定,根据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集体讨论,综合裁量,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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