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海洲经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时永丽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791149193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438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6
(2020)吉7101民初309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洲经贸有限公司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30
2020-11-10
(2020)吉7101财保20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海洲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62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08号
经查,2025年5月29日上午9时2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该充装站共有加气机4台、配套加气枪8把、第三类压力容器3台,根据举报线索,调取充装站内监控存储硬盘内全部录像(2025年5月22日0时31分至2025年5月29日9时36分)、车辆充装检查记录表、售气明细等资料,资料显示2025年5月22日0时31分至2025年5月29日9时36分期间,该站充装作业人员共进行充装作业4677次,黄龙等5名充装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充装规程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18次,且作业完成后未记录。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海洲经贸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当否,请批示。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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