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知青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春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D9L4GJ1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工业园南道村3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439号
经查明,吉林省知青农业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对个别批次食品进行出厂检验、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和销售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吉林省知青农业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对个别批次食品进行出厂检验、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和销售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年 9 月 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对个别批次食品进行出厂检验、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和销售记录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3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标准: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对个别批次食品进行出厂检验、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和销售记录填写不规范的行为在我局2025年7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一个问题项,三个问题项未整改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一般,没危害后果且在2025年8月13日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2
公市监处罚【2024】502号
经查明,吉林省知青农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用塑料容器,食品用塑料容器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中,需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共生产食品用塑料容器3600个,每个塑料容器货值0.55元,货值金额共1980元,吉林省知青农业有限公司未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容器、未使用自己生产的塑料容器进行灌装豆油,自行试生产生产出3600存放在生产车间,没有违法所得。
经查明,吉林省知青农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用塑料容器,食品用塑料容器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中,需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共生产食品用塑料容器3600个,每个塑料容器货值0.55元,货值金额共1980元,吉林省知青农业有限公司未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容器、未使用自己生产的塑料容器进行灌装豆油,自行试生产生产出3600存放在生产车间,没有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4年 10 月 3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用塑料容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9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以下裁量:(较轻)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当事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用塑料容器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未销售未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轻,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980元。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600个。
198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