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鑫亿杯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小肥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DKWLBA2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爱达屋家居院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4〕8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所生产的纸杯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目录产品。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对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的前提下,未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落实“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管理员,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进货查验、质量安全追溯”等管理制度,擅自未经许可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基奶茶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前停止生产、销售纸基奶茶杯,并对当事人处已生产纸基奶茶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00434元。
100434.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