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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和品成都地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磊注册资本:2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F751J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366号1栋3楼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1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新能地产有限公司,中核和品成都地产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8
(2024)川0193民初136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精彩斑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中核和品成都地产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2-12-22
(2022)川0192民初7946号
劳动合同纠纷
谢*
中核和品成都地产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4
2022-08-30
(2022)川0192民初4971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中核和品成都地产有限公司
陆*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3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新能地产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27
2018-11-15
(2018)川0116民初5680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四川和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核和品成都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及第三人中核新能地产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9-26
2018-08-08
(2018)川01民辖终1287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中核和品成都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和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天环城罚字﹝2025﹞第00468号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中核新能源科技研发中心项目2号地块1、2、3、7、8号楼在修建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中核新能源科技研发中心项目2号地块涉嫌违规作业移送依法查处的函》《关于中核新能源科技研发中心项目2号地块建设单位违法案件的复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图片)提取单》《中核新能源科技研发中心2#地块1#2#3#7#8#现场实施与原规划许可平面面积对比说明》《关于<关于商请提供中核新能源科技研发中心项目2#地块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事宜专业意见的函>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计算结果:决定对你单位(中核和品成都地产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693196.08元(大写:叁佰陆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陆元零捌分?)。
3693196.08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6-02-03
2
川天环城罚字〔2025〕第00270号
2025年1月6日10时05分,中核和品成都地产有限公司在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梦溪路和元宝街未经批准擅自挖掘人行道(挖掘面积共计约215.95平方米)。
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并赔偿损失80856.36元(大写:捌万零捌佰伍拾陆元叁角陆分)。
15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5-09-30
3
川天环城罚字〔2025〕第00321号
-
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350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5-09-23
4
川天环城罚字[2025]第00251号
-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6 时 36 分在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东段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面积约 6 平方米,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违法照片、改正照片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设施,不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的;(二)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或者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或者机动车违反限重、限高、限宽规定在桥涵设施上行驶的;(三)建设有综合管廊的路段,相关公共设施管线不按照要求入廊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因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严重阻碍交通通行,造成安全隐患,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严重损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你单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又因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包容监管“3+2”清单)的通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 63项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适用规则)第二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裁量,原则上不再给予从轻处罚。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程度大致相当的,可以按照一般情形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照明类)第 11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 6000 元(大写:陆仟元整)。
6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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