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光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AYC0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大道889号1号库1楼101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2
(2025)浙72民初3730号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瞬达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2
2025-12-08
(2025)浙07民终6219号
侵权责任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赵*,温**,深圳市安速达货运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03
(2025)浙72民初4029号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嘉一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
宁波海事法院
4
2025-10-27
(2025)浙07民终5199号
劳动争议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程*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9-02
(2025)浙0782民初29805号
劳动争议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程*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5-07-18
(2025)浙0782民初8757号
侵权责任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速达货运有限公司,温**,赵*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5-06-17
(2025)浙0782民初19251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福州幸运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8
2025-05-14
(2025)浙72民初1319号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罗*
宁波海事法院
9
2025-04-02
(2025)沪7101民初417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金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10
2024-12-24
(2024)浙0782民初17976号
劳动争议
王**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9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3-05-07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长沙天发启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海事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4
2024-05-23
(2024)浙0782民初7487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市昶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61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11
2023-12-12
(2023)浙72执466号之一
民事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临朐嘉晟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6-29
2023-06-15
(2023)浙72民初923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临朐嘉晟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811.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5-28
2023-05-16
(2023)浙72民初68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康市巴努工贸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417.0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3-09
2023-02-08
(2022)浙72民初2544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市莱晋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943.21元
民事案件
6
2022-02-07
2022-01-27
(2022)浙72民初178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姜**、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3﹞215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购进上述叉车(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用于进行货物搬运作业。2023年06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浙江盈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询园区监控发现,当事人员工***(身份证号:******)于2023年06月04日上午驾驶上述叉车进行货物搬运作业。经“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查询,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提交了上述叉车的安装监检,设备使用状态为待用。至本案发止,当事人上述叉车仍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合法有效材料。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在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