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麻城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刘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955YBX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麻城镇荆潜路临街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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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荆门地区东方百货超市销售的食品均是由东方百货连锁超市总公司即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统一购进,尔后按需调拨至各分店进行销售。上述花生米(生)是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于2025年9月23日从河南大世界粮油有限公司统一购进的,共购进了1960kg,购进价为11.084元/kg,并于2025年9月27日向当事人调拨24.50kg;上述黄豆芽是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于2025年10月13日从湖北思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40kg,购进价为4元/kg,并于当日向当事人调拨2.5kg。2025年10月13日,本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生)和黄豆芽进行了抽检,2025年11月6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花生米(生)的《检验报告》(No:F25100372)和黄豆芽的《检验报告》(No:F25100369),经抽样检验,花生米(生)的黄曲霉毒素B1实测值:118μg/kg,标准指标:≤20μg/kg,检验依据:GB 5009.22-2016(第二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的6一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0.0498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依据:BJS 2017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6一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一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花生米(生)和黄豆芽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1、上述花生米(生)销售价为13.96元/kg,销售了24.5kg,无剩余,货值金额:342.02元,违法所得为342.02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不合格花生米(生)的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履行了上述花生米(生)的进货查验义务。2、上述黄豆芽销售价为4.5元/kg,销售了2.5kg,无剩余,货值金额:11.25元,违法所得为11.25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不合格黄豆芽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检验编号:KW202505074,检验日期:2025年4月25日),该《检验报告》与本局抽检的上述黄豆芽无关联性,本局不予采信,认定当事人未履行上述黄豆芽的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花生米(生)和黄豆芽销售给了周边居民,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张贴了《召回公告》,无人联系当事人,无法上述已销售的花生米(生)和黄豆芽。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米(生)的违法行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米(生)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黄豆芽的违法所得11.25元;2.罚款10000元。
综上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黄豆芽的违法所得11.25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11.25元。
10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