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江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7N3M7X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上湖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3
(2024)赣0983民初822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邹**,邹**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4-06-13
(2024)赣09民终155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5-13
(2024)赣0983民初218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李**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4-05-07
(2024)赣0983民初218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李**
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4-04-18
(2024)赣0983民初218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李**
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4-04-12
(2024)赣0983民初189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7
2023-12-25
(2023)赣0983民初676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王**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8
2023-11-01
(2023)赣0983民初676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王**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9
2023-10-23
(2023)赣0983民初666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王**,罗**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3-09-13
(2023)赣0983民初643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
喻**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9
2021-05-24
(2021)赣0983民初285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3267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河交罚﹝2026﹞00232号
2026年04月27日15时5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粤赣高速埔前出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钟木兴驾驶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赣CDX739、赣C30G0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轻质砖,从惠州市惠东县运往河源市源城区。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经现场勘测,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到最高处高度为4.06米,车货总宽度为2.5米、车货总长度为16.9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车货总长度未超过20米。司机现场提供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不能提供该趟运输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200.00元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8
2
粤东交罚﹝2026﹞01925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雇用的驾驶员于2025年09月29日14时22分驾驶赣CBJ90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东莞市大岭山镇莞长路1号点非现场监测点(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G107大岭山交通分局路段)行驶,该车车货总重54.351吨,轴数是6轴,超限5.351吨,超限率10.92%,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以上事实,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非现场检测单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版)》,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限率在30%以下的且超重吨位数1吨以上,违法程度为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25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1
3
温路政罚﹝2025﹞4033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0日19时15分,瑞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2线23K+700m(马屿镇)检查时发现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世威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元整。
5160.00元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