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佳新注册资本:1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35FEUAX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武郎村委一楼五间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5
(2025)赣05民终805号
运输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16
(2025)赣0502民初2273号
运输合同纠纷
长沙市富香物流有限公司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1
(2025)赣0502民初1075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余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吴**,吴**,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1
(2025)赣0502民初1075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余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吴**,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4-04-29
(2024)赣0502民初914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王**,新余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4-02-07
(2024)赣0502民初914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王**,新余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3-12-14
(2023)赣0502民初8637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3-11-14
(2023)赣0502民初412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9
2023-07-04
(2023)赣0502民初412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10
2023-02-22
(2023)赣0502民初514号
追偿权纠纷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章**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1
2021-10-09
(2021)赣0113民初12451号
追偿权纠纷
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卢**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6-01
2018-06-01
(2018)赣0502民初2832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6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树交超罚﹝2025﹞0280号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何火春驾驶车牌号为赣K95935(赣KW877挂)(六轴)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未按规定装载。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6.69吨,车货总质量限定49吨,超限17.69吨,超限率为36.1%。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51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2
2
樟树交﹝超﹞罚﹝2024﹞0187号
2024年5月27日,你公司驾驶员钱建国驾驶车号为赣K88659(赣KW328挂)(六轴)载货汽车未按规定装载。经称重检测,其车货总质量89.88吨,按照法律规定该车限载49吨,其超限超载40.88吨,属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00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26
3
樟树交超罚﹝2023﹞1561号
2023年8月17日,你公司驾驶员简小勤驾驶车号为赣K90755(六轴)载货汽车未按规定装载。经称重检测,其车货总质量51.75吨,按照法律规定该车限载49吨,其超限超载2.75吨,属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