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张港高雅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文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BYEUB9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张港景峰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662号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9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000245),在天门市张港景峰大道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烟酒等销售活动。2024年8月,当事人以8元/袋的价格从旺香源食品(菏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购进“康赞”牌麻辣腿20袋(产品名称:麻辣腿,产品类型:畜禽水产罐头,净含量:105克,保质期:常温9个月,生产日期:2024/06/05),购货金额160元,以10元/袋的价格待售。2025年2月,该公司配送人员对当事人货架上临期的“康赞”牌麻辣腿进行了回收处理,遗漏一袋在货架。2025年7月1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待售的食品共计1袋已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现场销毁。经核实,违法经营的商品货值金额10元(10元/袋×1袋)。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没有查验和保留供货方资质,也没有销售记录,导致上述食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有效期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