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鹏翔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2MA0MWRY01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西街北一街坊新时代花园小区2号商业楼-商铺-21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3
(2025)内0302民初420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马**
潘**,薛**,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3
(2025)内0302民初420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李*
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潘**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3
2021-09-07
(2021)内0302民初236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张**
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4
2021-09-0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张**
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5
2021-09-07
(2021)内0302民初231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杨*
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6
2021-09-0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杨*
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7
2021-08-13
(2021)内0302民初224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李*
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0
(2025)内0302民初420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李*
薛**,潘**,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0
(2025)内0302民初421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孙**
薛**,潘**,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0
(2025)内0302民初421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杨*
薛**,潘**,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0
(2025)内0302民初421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罗**
薛**,潘**,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0
(2025)内0302民初420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马**
薛**,潘**,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6
2025-12-10
(2025)内0302民初421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左*
薛**,潘**,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7
2025-09-16
(2025)内0302民初421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杨*
潘**,薛**,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8
2025-09-16
(2025)内0302民初421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左*
潘**,薛**,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9
2025-09-16
(2025)内0302民初420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李*
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潘**,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16
(2025)内0302民初421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罗**
潘**,薛**,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20
2022-02-08
(2022)内0302民初3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内蒙古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勃湾市监处罚〔2025〕451-70号
乌海市如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237户企业涉嫌连续两年未履行企业年报申报义务、且自行停止经营活动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在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网发布《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未年报企业补报移除异常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乌海市如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237户企业涉嫌连续两年未履行企业年报申报义务、且自行停止经营活动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在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网发布《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未年报企业补报移除异常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对上述单位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2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8-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2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