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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华夏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雪萍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7MA6DQH403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纳福街道办纳福春天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册亨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册亨县华夏大药房于2016年12月成立,该药房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可未提供销售小票给投诉人的情形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开具药品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对册亨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送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当事人认可线索移送的问题属实,此行为构成了:“未保证计算机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一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的规定,构成了:“未保证计算机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的违法行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开具药品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00元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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