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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幼定注册资本:10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47378247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9
(2024)浙0282民初5601号
劳动争议
杨**
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2-08-03
(2022)浙02民特13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
邵**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7-02
(2019)浙0282民初5697号
劳动争议
毛**
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19-04-18
浙甬杭州湾劳人仲案(2019)72号
毛**
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02
2017-10-16
(2017)浙0282民初70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491839.84元
民事案件
2
2017-12-19
2017-10-16
(2017)浙0282民初70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818841.81元
民事案件
3
2017-11-13
2017-05-23
(2017)浙执复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1-09
2017-11-09
(2017)浙02执异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泽天瑞盈投资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07-04
2017-04-06
(2017)浙02执异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6-11-09
2016-11-09
(2016)浙02执34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20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16-09-19
2016-06-29
(2016)浙02执异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185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3-11-01
2013-11-01
(2013)甬慈保字第64-1号
申请保全案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佳士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杨**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
2016-07-01
(2016)浙02执异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前市监处罚﹝2023﹞2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购入上述带豆20公斤,购入价9元/公斤,货款180元。2023年4月24日,前湾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购进的带豆(购进日期:2023-04-24)进行抽样(当事人将上述带豆销售给抽样单位3公斤,售价是7元/公斤,销售金额21元),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2023年5月25日前湾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将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PJ202305201)送至当事人,该检验报告第1页显示:食品名称“带豆”,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4-24”,被抽样单位名称“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第2页显示:序号“2”,检验项目“倍硫磷,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13-2018”。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2023年5月25日前湾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1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与上述检验报告同批次的带豆。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带豆的合格证明、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免予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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