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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泽飞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93LT90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古塘休闲广场1号楼1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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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4〕331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宁波市江北某商行购入“顺天缘手撕素蹄筋小调味面制品”2箱(50包/箱),进购价为17元/箱,共计34元,购进同时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票据。自购进之日起当事人将上述食品上架销售,销售单价为0.5元/包,2024年4月3日投诉人购买了2包“顺天缘手撕素蹄筋小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保质期:180天),销售价格为0.5元/包,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4月9号,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当事人销售过期的“顺天缘手撕素蹄筋小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保质期:180天),2024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包“顺天缘手撕素蹄筋小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保质期:180天)放置在货架上对外销售,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场予以销毁。本案货值2.5元,违法所得为0.32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属销售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违法所得为0.32元; 2、罚款200元。
2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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