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碧江区华杯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世德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2MA6DUC292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民族风情园梵投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5]233号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3月7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0日变更登记后,陈世德是当事人的唯一股东、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于2024年6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名下没有因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
在当事人的库房发现的华杯名酒、华杯名酒(经典)、华杯名酒(窖藏)、华杯名酒(华杯1号)、汉皇将酒等五种瓶装酒是当事人2024年从贵州省仁怀市华杯酒业有限公司采购;在当事人的库房发现的洞藏高粱酒(瓶装酒)以及散装的白酒是当事人从松桃沙坝华杯烧坊采购。松桃沙坝华杯烧坊的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陈世德。松桃沙坝华杯烧坊已取得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号为ZFS206281035。在当事人的库房发现的华杯名酒、华杯名酒(经典)、华杯名酒(窖藏)、华杯名酒(华杯1号)、汉皇将酒、洞藏高粱酒和散装高粱酒①号(贮存在生产库房)、散装高粱酒②号(贮存在库房),经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样品并委托铜仁市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T26760-2011《酱香型白酒》要求”或者“所检项目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已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
茅台集团公司是第284519号“茅台”、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3029843号“MOUTAI”、第10195572号“飞天”、第3159143号 、第10171904号 、第10147169号
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涉案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均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内。茅台集团公司已将涉案商标授权茅台股份公司独占使用,并由茅台股份公司对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辨认并出具鉴定(辨认)报告。
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库房发现的1瓶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500ml,瓶盖喷码载明的生产批次是2016-167)、32瓶茅台内供酒(500ml)、3瓶茅台贵宾酒(500ml)、12瓶茅台品鉴酒(500ml)、48瓶茅台品鉴酒(125ml)、1瓶茅台原浆酒(500ml)、2瓶飞天老酒(500ml)、1瓶茅台原浆酒(500ml,包装不同)、1瓶茅台汉皇将(10年陈酿,500ml)、1瓶茅台汉皇将(20年陈酿,500ml)、1瓶茅台汉皇将(30年陈酿,500ml)、1瓶贵州芈台酒(500ml)、55瓶贵州芈台酒(125ml),分别标注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品)。在当事人的库房发现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坛子、箱子、酒杯)、茅台原浆酒包装材料(坛子、酒盒)、茅台内供酒包装材料(外箱、飘带、正面标签、背面标签、酒盒、防伪标、手提袋)、博恒集团专供酒包装材料(酒盒)、贵宾接待酒包装材料(外箱、手提袋、酒盒、正面标签、背面标签)、贵州芈台酒包装材料(酒盒),分别标注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上述商品及包装材料,经胡进现场辨认并出具《投诉函》和《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10540号]、茅台集团公司出具《辨认(鉴定)证明》,均
罚款4.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000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