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玉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3JEP64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源峰综合商品批发市场9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7
(2023)青2801民初3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三友商行
格尔木旭诚东顺货运信息部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
2023-11-19
(2023)青2801民初3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三友商行
格尔木旭诚东顺货运信息部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3
2023-11-06
(2023)青2801民初3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三友商行
赵**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09
(2024)青2801民初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三友商行
赵**
裁判文书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5
2023-12-07
(2023)青2801民初3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三友商行、格尔木旭诚东顺货运信息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12-04
2023-11-01
(2023)青2801民初3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三友商行、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2003年05月06日,当事人格尔木三友商行依法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酒类、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等销售业务。2025年9月2日,在东台地区经营雅丹超市的经营者(联系电话:17615228920,微信号:13107563758)前往三友商行,称因自身需回老家且不再经营超市,将此前从三友商行购进的“牛栏山”白酒退回。同时,该经营者将15箱汾酒放置于三友商行,委托三友商行代为销售,双方约定该批汾酒进价:465元/箱,待全部销售完毕后,三友商行向该经营者转账支付对应货款。随后,当事人将上述白酒放置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售价:520元/箱。2025年9月8日,当事人向格尔木双风商行销售上述汾酒5箱,售价:505元/箱。2025年9月11日,格尔木双风商行以530元/箱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汾酒2箱(批号:20240701551033)。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投诉其购买的汾酒是假酒。 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上述汾酒11箱,其中向格尔木双风商行销售的5箱上述汾酒已召回(3箱于2025年9月15日检查前退回,2箱于2025年10月17日召回)。 2025年9月23日,我局收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7箱上述涉案汾酒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编号:A0012323)。经于晓勇、刘芳(商标持有人委托代理人)辨认:“经检验鉴定:共3种批号84瓶(批号为20240701551033的汾酒36瓶,批号为20240402421030的汾酒12瓶,批号为20240701552033的汾酒36瓶,标识注册商标为“杏花村”的汾酒产品均不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系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假冒白酒产品。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的由格尔木三友商行主动召回的2箱汾酒(批号为20240701551033),与上述白酒产品批号一致,可以认定为同一批白酒产品,系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假冒白酒产品。 经对比,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包装标签标注的商标标识图样与商标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商标一致。 另查明,“杏花村”图案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34710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2025年1月1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于晓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三友商行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9箱,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三友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6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6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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