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祺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300217746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连城环路1号附1号3楼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5
(2020)鄂0111民初21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12-02
(2020)鄂0111民初21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09-15
(2020)鄂0111民初21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4
2020-06-12
(2019)鄂0102民初12922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5
2020-06-04
(2020)鄂0111民初21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6
2020-06-04
(2020)鄂0111民初22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任**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7
2020-06-04
(2020)鄂0111民初21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8
2020-02-18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3-11
(2017)鄂0111民初43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18-03-11
(2017)鄂0111民初43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3
2020-12-02
(2020)鄂0111民初21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8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30
2020-07-08
(2019)鄂0102民初129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01
2020-06-23
(2020)鄂0111民初219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1
2020-06-29
(2020)鄂0111民初22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46.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5-27
2019-11-27
(2019)鄂0111民初73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16.5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5-14
2019-11-27
(2019)鄂0111民初73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08.3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5-14
2019-11-27
(2019)鄂0111民初73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99.9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5-14
2019-11-27
(2019)鄂0111民初73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11.1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2-26
2019-11-13
(2019)鄂0111民初73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0-07
2019-09-12
(2019)鄂0111民初91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89号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百胜青城壹品小区商户水费代收。当事人在小区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栏公示有转供水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其中公示商业水费标准为3.95元/吨。2024年6月至2026年5月,当事人以3.95元/吨的价格计算应收水费后向二十二家商户收取水费,并以3.49元/吨的价格向水务公司缴纳非居民用水水费。当事人共向商户收取5517吨用水的水费,共计21731.05元。参照《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29号)的定价,当事人应以3.49元/吨价格向商户收取水费。当事人多收取商户水费0.46元/吨,共计多收水费2476.72元。2026年8月14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6])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商户水费2476.72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户签字确认的退款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鄂规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向居民退还多收价款,结合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38.36元。
1238.36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