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伟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伟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JTMXL8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解放北路75号、77号、79号、81号1室、81号2室主房、81号4室、81号210-225室、81号301-342室、81号401-425室、83号、85号、87号、89号、91号、9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30
(2024)苏0114民初236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顺风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伟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7
(2024)苏0114民初236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顺风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伟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3
2023-02-23
(2023)浙0602民初67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程**
无锡联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绍兴市伟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02-21
(2023)浙0602民初57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
无锡联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绍兴市伟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经信罚决字﹝2025﹞第00019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4年9月起,在未取得频率许可证和电台执照的情况下,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解放北路**号擅自使用频率4**.**MHz和擅自设置、使用2台对讲设备(品牌为Q**,型号为T**)。上述频率及设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不需要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上述设备当事人用于酒店员工通讯,本机关未发现违法所得,影响范围涉及3个(含)以下设区市范围,且不涉及诈骗等违法活动。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内容:当事人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不涉及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卫星业务频段,持续时间不足12个月,涉及3个(含)以下设区市范围,符合《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危害后果较轻的情形,且不具有《裁量基准》中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形,故本案适用《裁量基准》中关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后“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批设备当事人用于酒店员工通讯,未发现违法所得,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无线电业务类型、使用范围和持续时间,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擅自设置、使用的对讲设备(品牌为Q**,型号为T**)3台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绍兴市伟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不具有危害后果严重情形,也没有违法所得,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对讲设备3台(品牌为QUANSHENG,型号为TG-380,序列号为Q3802417729684,型号为TG-380PLUS,序列号为Q3802217720720,型号为TG-380PLUS,序列号为Q3802217720721);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