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岭西家得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长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553XK2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玛钢花园向前路14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2-05
2015-02-05
(2014)公民一初字第1098号
劳动争议
原告公主岭市岭西家得乐超市与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6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013号
经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调查询问以及取得的相关证据可知该超市售卖拳王插座四个(执行标准:GB2009.3-2008 型号:QW-A020W(3-1.8M) 地址:中国慈溪市掌起镇古窑开发区 出厂日期:2012年06月),库房里留存拳王插座一个(执行标准:GB2009.3-2008 型号:QW-A020W(3-1.8M) 地址:中国慈溪市掌起镇古窑开发区 出厂日期:2012年06月),上述拳王插座购进价格为每个13.10元,销售价格为每个20.90元,共卖出了4个拳王插座,违法所得共计31.20元,货值金额共计104.50元。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在公主岭市岭西家得乐超市购买的拳王插座,发现插孔内没有内置安全门。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岭西家得乐超市进行执法核查,检查发现拳王插座一个,执行标准:GB2009.3-2008 型号:QW-A020W(3-1.8M) 地址:中国慈溪市掌起镇古窑开发区 出厂日期:2012年06月,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物品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调查询问以及取得的相关证据可知该超市售卖拳王插座四个(执行标准:GB2009.3-2008 型号:QW-A020W(3-1.8M) 地址:中国慈溪市掌起镇古窑开发区 出厂日期:2012年06月),库房里留存拳王插座一个(执行标准:GB2009.3-2008 型号:QW-A020W(3-1.8M) 地址:中国慈溪市掌起镇古窑开发区 出厂日期:2012年06月),上述拳王插座购进价格为每个13.10元,销售价格为每个20.90元,共卖出了4个拳王插座,违法所得共计31.20元,货值金额共计104.50元。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拳王插座一个;2.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3.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罚款金额104.50元。
104.5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2
公市监处罚【2024】575号
公主岭市岭西家得乐超市经营的乔老丫牌香酥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该食品能量数值应为2015千焦,并非其标注的2001千焦,属能量值标注错误,不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该食品违法所得总计14元,货值金额总计158.4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公主岭市岭西家得乐超市经营的乔老丫牌香酥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该食品能量数值应为2015千焦,并非其标注的2001千焦,属能量值标注错误,不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该食品违法所得总计14元,货值金额总计158.4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参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9盒(乔老丫牌香酥饼)
罚没总计2014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3
公市监处罚〔2023〕155号
该超市于2023年8月3日在长春市光复路南关区青合食品经销处采购“福君山功夫山楂”草莓味的预包装食品,108克/袋,3.8元/袋,共计114元,生产日期2023/06/19购进20袋;生产日期2023/02/03购进10袋,共计30袋。该超市进购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并对“福君山功夫山楂”草莓味的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了查验记录登记。现场举报者用“紫外线防伪手电”在暗处对生产日期为2023/02/03的“福君山功夫山楂”草莓味外包装袋进行扫码,明显可见生产日期是“2022/05”。
根据举报内容,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二楼食品区柜台,发现有举报者举报的“福君山功夫山楂”草莓味;108克/袋;保质期:12个月;共计2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6/19,2023/02/03。举报者来到现场对生产日期为2023/02/03的“福君山功夫山楂”草莓味,用“紫外线防伪手电”在暗处扫码明显可见生产日期是“2022/05”。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君山功夫山楂”草莓味一袋;2、不予处罚。
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