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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蓝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辉鹰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AMU425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石脑镇货运产业基地中汽大道以东物流云谷内陆港一期3栋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化处罚﹝2025﹞1号
2025年1月5日当事人以6305元/吨的价格从河南金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入生物基复合型燃料5.13吨,一吨合计1200升,原有库存基数2200升,购入后库存基数共8254升,销售价格5.85元/升,1月8日抽检结果为不合格,截止1月21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生物基复合型燃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8285.9元,违法所得49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物基复合型燃料,其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生物基复合型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108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2
高市监产处罚﹝2025﹞4号
2025年1月5日当事人以6305元/吨的价格从河南金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入生物基复合型燃料5.13吨,一吨合计1200升,原有库存基数2000升左右,1月7日到货后库存基数共8254升,销售价格5.85元/升,1月8日抽检结果为不合格,截止1月21日送抽检结果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生物基复合型燃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8285.9元,违法所得4952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物基复合型燃料,其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生物基复合型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108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