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宏达农机供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莉 | 注册资本:8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300749631007U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贡井区成佳镇石龙路东段69号、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自市监处〔2024〕51030024000117号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办公室大厅有《2022年3·15,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单位》的牌匾,上面载明:自贡市宏达农机供应有限公司加油站,2022年3·15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单位、证书号:SCZJ20220219qCKa、单位: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12365保名防伪网 (省政府防伪办主管)四川省防伪技术推广中心(并加盖上述两个单位的印章),二〇二二年二月;我局执法人员围绕前述牌匾涉嫌虚假宣传展开调查,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拍摄了图片作为证据,提取了前述牌匾的财务票据,询问了相关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在办公室大厅放置的《2022年3·15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单位》牌匾未参加过任何评选。该牌匾为当事人2022年4月向四川省防伪技术推广中心支付1500元后获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牌匾图片,证明当事人宣传的实事;
证据三.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宣传、经办牌匾的事实;
证据四.提取当事人转账票据,证明购买证书的实事;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8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我局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我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社会危害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5.0000万元
50000.00元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2
自市监罚字﹝2024﹞006号
当事人在办公室大厅放置的《2022年3·15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单位》牌匾未参加过任何评选。该牌匾为当事人2022年4月向四川省防伪技术推广中心支付1500元后获得。
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