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老五五金机电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武刚 | 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2MA6EA0D67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定南街道鑫旺大市场A区28栋18、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市监处[2024]020号
普定县老五五金机电经营部位于普定县定南街道鑫旺大市场A区28栋18、19号,主要经营五金用品、电动工具。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合格品区摆放有3台“名称: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5,生产厂家: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3883.1”的商品,商品及商品外包装上均印制有“大艺”和“”两个商标。检查当天,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王金财现场鉴定以上3台商品为侵犯其公司“大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现场签收。经调查,上述充电式冲击扳手是2023年10月中旬的时候普定县老五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者王武刚从一个送货上门的老板那里购进的,总共购进了3台,进货价是360元/台,共计1080元,销售标价是430元/台,这3台充电式冲击扳手购进来至我局执法人员到普定县老五五金机电经营部进行检查并扣押期间,一台都未销售出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故我们认为违法经营额为3台×430元/台=12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和员工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的维权专员王金财处理侵犯其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事宜,并代表公司出具鉴定书,该公司为王金财所鉴定的结果承担责任。
2.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维权专员王金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和王金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3.商标注册证2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1份、商标注册变更证明2份、商标转让证明1份以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份。证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大艺”“”的注册人,对前述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效期至2031年12月27日。
4.举报书1份。证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当事人销售注册商标“大艺”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涉嫌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产品鉴别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普定县老五五金机电经营部内查扣的2台“名称: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5,生产厂家: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准:B/T3883.1”的商品经鉴定不是其公司生产以及授权生产的产品,为侵犯其公司“大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证明普定县英发五金店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的事实。
6.《侵权产品鉴别表》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产品鉴别表》的事实。
7.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到王武刚经营的普定县老五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者进行检查并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4月16日到艾蒲英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时,该店有销售标注“大艺”和“”两个商标的充电式冲击扳手3台的事实。
8.现场检查拍摄的图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普定县老五五金机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