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阳区新安百姓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焕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3WTHY1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安街道(大厦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61号
2023年3月27日和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分别在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两次药品“醋氯芬酸胶囊”(生产企业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30201,规格:50mg×12粒/板/盒)各30盒,共计购进60盒,购进价格4.49元/盒,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69.40元。这两次购进的药品“醋氯芬酸胶囊”经商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准规定双氯芬酸不得过醋氯芬酸标示量的0.4%,检验结果为2.8%,项目结论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查验了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税务发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药品时开具了处方进行销售。经调查,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8月4日凭医师处方已全部售出两次购进的药品“醋氯芬酸胶囊”60盒,销售价格为7元/盒,总计销售金额42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还提供了上述“醋氯芬酸胶囊”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注册备案通知书》、《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在其门市大门上张贴公告,对其购进销售的批号: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药品进行了召回。由于购进使用上述药品时间久远,当事人发布召回后,患者所购买的药品均已服用,且大部分患者购买时未留存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等多方面原因,到目前为止,未收到患者退货、退款要求,也未收到患者因服用上述药品“醋氯芬酸胶囊”出现不良反应的诉求。截止到2025年5月22日未召回来上述药品“醋氯芬酸胶囊”,总计退款0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420元,违法所得420元。
经查,2023年3月27日和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在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两次药品“醋氯芬酸胶囊”(生产企业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30201,规格:50mg×12粒/板/盒)各30盒,共计购进60盒,购进价格4.49元/盒,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69.40元。上述药品经商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准规定双氯芬酸不得过醋氯芬酸标示量的0.4%,检验结果为2.8%,项目结论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在购进上述药品时,查验了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税务发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药品时开具了处方进行销售。经调查,已全部售出上述60盒药品,销售价格为7元/盒,销售金额42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还提供了上述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药品注册备案等材料。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在其门市大门上张贴公告,对其购进销售的上述药品进行了召回。由于购进使用上述药品时间久远,发布召回后,患者所购买的药品均已服用,且大部分患者购买时未留存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等多方面原因,到目前为止,未收到患者退货、退款要求,也未收到患者因服用上述药品出现不良反应的诉求。截止到2025年5月22日未召回来上述药品,总计退款0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420元,违法所得4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了履行进货查验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真实完整。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醋氯芬酸胶囊”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0.00元。请审批。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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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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