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奥斯莱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学群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87987004358 | 所属地区:海南省 |
| 企业地址: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临美路1号临高城市购物公园8号楼8A12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5
(2024)琼9024民初7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临高奥斯莱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临高县人民法院
2
2024-10-31
(2024)琼9024民初7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临高奥斯莱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临高县人民法院
3
2024-07-03
(2024)琼9024民初7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临高奥斯莱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临高县人民法院
4
2024-04-02
(2024)琼9024民初4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临高奥斯莱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
临高县人民法院
5
2024-04-02
(2023)琼9024民初2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临高奥斯莱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临高县人民法院
6
2023-04-24
(2023)琼9024民初39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临高奥斯莱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
临高县人民法院
7
2023-04-24
(2023)琼9024民初3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临高奥斯莱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嘉伟科技有限公司,罗**
临高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高综执市监普罚决字〔2025〕第61号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收到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临市监移函〔2024〕173号,函告显示2024年10月9号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高县临美路东侧(原粮所)的临高奥斯莱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对商户收取电价0.9761元/度(电费0.7457元/度+基本电费0.2304元/度),收取的电价高于政府定价0.8194元/度。该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现查明,当事人以1.006元/度-1.1267元/度的电价向转供电对象收取电费。自2023年11月起至2024年10月期间,当事人共计多收一般工商业用电电费金额为人民币483288.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责令退款后积极与转供电对象沟通进行退款,并达成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429,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较低”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依法处违法收取费用483288.26元0.1倍的罚款,即48328.826元。
531617.09元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