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俊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3000783482773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16号(泰龙大厦5单元24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1
(2024)晋0311民初23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张**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1
(2024)晋0311民初23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程**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3
2024-12-21
(2024)晋0311民初23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4
2024-12-21
(2024)晋0311民初23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王**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1
(2024)晋0311民初23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赵**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6
2024-12-21
(2024)晋0311民初23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董**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1
(2024)晋0311民初23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孙**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8
2024-12-21
(2024)晋0311民初23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李*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1
侵权责任纠纷
王**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5
2021-08-10
(2021)晋0311民初9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胡**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19
2021-03-25
(2021)晋0302民初6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30
2021-03-30
(2021)晋0302民初6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30
2021-03-29
(2021)晋0302民初6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11
2020-11-12
(2020)晋0302民初21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04
2020-11-09
(2020)晋0302民初18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1-11
2020-11-09
(2020)晋0302民初19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11
2020-11-04
(2020)晋0302民初18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1-10
2020-10-28
(2020)晋0302民初19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9-27
2020-09-17
(2020)晋03民终6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融尚家居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郊市监处罚﹝2025﹞25号
经查证,太原市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对阳泉市郊区宜居苑小区商铺电费收取标准为0.8元/度。在2023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给宜居苑小区5家商铺供电,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构成在转供电环节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2〕237号)文件,经计算,当事人月平均电价约0.46元/度,按照最大损耗10%计算求得应收约0.50元/度(计算公式为:现行电费收取标准和平均电价的差×使用数量=多收费用总额。现行电费收取标准指当事人执行的电价标准,平均电价是按照每月交供电局发票中价税合计÷数量求出,使用数量是指所有商铺全部用电总量)。当事人每度多收约0.3元,多收费用总额为7524.07元(多收费用以月计算)。
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