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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巨龙南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荣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6967940634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6
(2024)苏0706民初10978号
修理合同纠纷
山东三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巨龙南路店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6
(2024)苏0706民初10978号
修理合同纠纷
山东三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巨龙南路店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07-09
(2021)苏0706民初37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连云港凡希贸易有限公司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4
2021-07-01
(2021)苏0706民初37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凡希贸易有限公司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5
2021-06-09
(2021)苏0706民初37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连云港凡希贸易有限公司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6
2021-05-20
(2021)苏0706民初37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连云港凡希贸易有限公司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7
2020-11-25
(2020)苏0706民初23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连云港金尚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8
2020-11-24
(2020)苏0706民初23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连云港金尚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9
2020-07-24
(2020)苏0706民初23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连云港金尚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0-07-15
(2020)苏0706民初23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连云港金尚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4
2022-06-01
(2022)苏07民终2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连云港凡希贸易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18
2021-02-09
(2020)苏0706民初23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连云港金尚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3-22
2019-07-31
(2019)苏0706民初560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毛**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962.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10
2019-11-15
(2019)苏07民终38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龙南路店与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0-22
2018-08-14
(2018)苏0706民初5348号
委托合同纠纷
5348刘**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路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7-11
2018-06-28
(2018)苏0706民初2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2744缪**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0-28
2017-09-26
(2017)苏0706民初7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00210号
2024年5月16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进行监督抽查,抽样数量100个,备样数量50个,单价0.5元/个。2024年10月12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寄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抽查批次号:G202403016010004)及检验检测报告(No:Q2024LJC0034)。2025年3月30日我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抽查批次号:G202403016010004)及检验检测报告(No:Q2024LJC003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销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和复检。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从内蒙古洁天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批次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购进价格0.34元/个,共200个,总额68元,至2024年5月16日共销售200个,销售价格0.5元/个,总额100元。该批次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经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检验,落镖冲击项目不符合GB/T 38082-201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32元。 当事人销售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罚款金额1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元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