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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华博蔬菜加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冬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MA1C4LEH7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星光村(齐齐哈尔市星光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院内2号楼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41号
2026年4月9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齐齐哈尔市华博蔬菜加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货架上张贴有宣传桦树茸具有抗癌、治疗糖尿病、防止高血压、抗衰老、抑制传染性病毒作用的宣传单,下方陈列野生桦树茸销售;货架上张贴有宣传菊苣粉具有利尿消肿、保护肝脏、降血脂、预防心血管疾病、调节血糖、改善肠道健康预防便秘、抗氧化、增强免疫力作用的宣传单,下方陈列菊苣粉进行销售。 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宣传桦树茸、菊苣粉的功效没有相关依据,也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仅为普通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陈述经营管理情况; 3、《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4、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5、当事人张贴在货架的宣传单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开展食品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过证据提供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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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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