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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丹宇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科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4MA2HEN5M7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下里桥西路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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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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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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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烟处[2024]第117号
2024年6月24日,根据12313举报投诉线索,本局检查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下里桥西路16号当事人金科成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亮证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场。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牡丹(软)等3种共计0.9条,其中:牡丹(软)0.3条、利群(新版)0.2条、南京(炫赫门)0.4条。因上述卷烟与真品卷烟有明显差异,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局于同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的处理。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牡丹(软)0.3条、利群(新版)0.2条、南京(炫赫门)0.4条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系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损耗:牡丹(软)、利群(新版)、南京(炫赫门)各0.2条。当事人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本局查明,上述卷烟系当事人金科成所有,当事人在本市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6月10日,当事人在其店向一名60岁左右的阿婆购买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牡丹(软)0.4条、利群(新版)0.2条、南京(炫赫门)0.4条,共计3种1条。据当事人交代至案发前当事人已销售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牡丹(软)0.1条,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17元,获利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17元,违法程度一般。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17元,违法程度一般。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整(¥7),上缴国库; 三、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17元25%的罚款,计人民币肆元贰角伍分(¥4.25),上缴国库; 四、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除鉴别检验损耗外)牡丹(软)0.1条、南京(炫赫门)0.2条择日公开销毁。
4.25元
台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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