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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梯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锐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XKU1Q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110号商汇大厦(部位:八楼8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受广州景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安装花都区星缘美居小区D栋的一台电梯(出厂编号3110-440114-202507-0072)。在明知尚未监督检验合格情况下于2025年9月30日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开放给业主使用这台电梯直至2025年10月11日我局检查时止。期间上述电梯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电梯故障。经核,2025年9月29日广州特种设备研究院对上述电梯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情况:无法确保紧急应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检测机构于2025年10月16日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未收到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便将其安装的电梯交付业主使用时长为11天。当事人提交了安装涉案电梯的合同及成本核算表,安装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电梯的利润合计为3744元。本案违法所得为3744元。
当事人交付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一款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二)初次违法;”的规定。同时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②仅一次违法且销售、交付数量较少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因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时长为11天,在此期间电梯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电梯故障,且违规交付电梯为1台,数量较少。符合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幅度为处以罚款3-11.1万。 根据上述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44元,合计罚没款33744元。
30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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