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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宁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5MAAM1F6G0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旧城镇旧城社区街上组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真市场监管局市监处[2025]6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生产的烧烤牛肉粒,经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烧烤牛肉粒共计生产5件,销售价格为65元每件,共计销售5件,违法所得共计325元。 主要证据材料 1.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王宁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NO:NCP2025SSC03873)》,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生产的烧烤牛肉粒,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5年6月3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025年6月18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样及抽样结论认可、不申请复检或异议,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烧烤牛肉粒生产销售情况的事实。 4.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份,证明2024年8月1日生产烧烤牛肉粒5件,销售5件,价格是65元每件,违法所得325元的事实。 5.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自检报告1份,2024年2月5日、2025年3月17日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牛肉粒第三方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义务的事实。 6.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问题进行排查整改的事实。 7.天津康宏盛代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液体香精检验报告1份、浆膏状香精检验报告1份。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复合调味料检验报告1份。重庆市舒味玖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济宁百味先食品有限公司浆膏状香精检验报告1份。安徽美香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徽美香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用香精检验报告1份。重庆鼎欣供应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镜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以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采购原料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道真市场监管局市监处﹝2023﹞58号
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日,检验报告编号NO:GZJ23520000690233975号的涉案麻辣牛肉,当事人共计生产50kg,规格为118g/袋,合计424袋,截止案发之日期间共销售5件,每件50袋,合计250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销售金额为1500元,剩余174袋存放于仓库未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通告,共召回220袋(未退还相关货款);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检验编号NO:【黔】质检第J20230109672号的涉案泡椒牛肉,当事人共计生产25kg,规格为118g/袋,共212袋,截止案发之日共销售4件,每件50袋,合计200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销售金额为1200元,剩余12袋存放于仓库未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通告,共召回160袋(未退还相关货款);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NO:EB2305F01511号的涉案泡椒牛肉,当事人共计生产25kg,规格为118g/袋,共212袋,截止案发之日共销售4件,每件50袋,合计200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销售金额1200元,剩余12袋存放于仓库未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通告,共召回26袋(未退还相关货款);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FHN20230519915(麻辣牛肉)、NO:FHN20230519916(泡椒牛肉)号的涉案麻辣牛肉、泡椒牛肉当事人共计生产了5kg,规格均为118g/袋,其中泡椒牛肉28袋,麻辣牛肉12袋,为当事人用于自己送检生产的试纸产品,截止案发之日未销售,相关产品均被广电计量(湖南)有限公司抽样送检购买,购买价格均为5元/袋,销售金额为200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5328元,获得违法所得为4100元,其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及证明目的: 1.《检验报告》5份、食品安全抽样单5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5份,《送达回证》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案件的来源、相关食品不合格及抽样程序合法等事实; 2.本机关提取委托书1份、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相关委托事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及相关经营资质合法等事实; 3.本机关提取当事人与贵州真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加工协议书》1份,贵州真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与贵州真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委托生产的相关事实; 4.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委托人开展第一次调查工作并制作调查笔录1份共8页,证实了当事人所生产的相关涉案食品抽检不合格,涉案食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涉案食品召回数量及当事人积极整改等相关事实; 5.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相关涉案食品生产台账1份、发货记录1份、召回记录1份,食品召回通告3份,证实了当事人涉案食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召回数量以及主动召回等相关事实; 6.2023年7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会议记录1份、整改报告2份、相关团队到当事人生产场所帮助查找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份,原材料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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