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鑫富华超市天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再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CPLF7CX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街道上五开社区五开南路茶叶综合市场D栋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卫公罚〔2026〕16号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吴化英、陆胜斌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检测而投入使用
警告,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
2000.00元
黎平县卫生健康局
2026-04-29
2
黎市监处罚[2024]195号
当事人从2023年开始经营活动。2024年7月7日当事人从贵阳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花溪地头鲜批发经营部”采购该批次胡萝卜20斤,采购成本价格为3.4元/斤。 并摆放在超市生鲜片区的蔬菜专柜进行销售,卖4.58元/斤。2024年8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1份《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黎市监召回(2024)13号〕,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发布召回公告,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没有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农产品的情况。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农产品采购成本价胡萝卜7.5元/斤。销售价格:胡萝卜4.58元/斤。货值金额为91.6元。产品溯源工作,我局已于2024年9月13日,将不合格胡萝卜案件线索已经通过协同网移交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查验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查验了上述农产品的快检单,索取了供货商开具的进货单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7月7日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超市进行农产品抽检的图片2份2张﹝证明当事人当时经营上述批次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8月7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农产品是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送达了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时现场拍摄照片现场照片1份2张﹝证明当事人知道经营的上述批次农产品是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全志勇向我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超市任职文书(证明全志勇的身份和职务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全志勇向我局提供超市向我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处理该案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德凤分局办公室对当事人委托人食品安全总监全志勇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农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过程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全志勇向我局提供的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各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全志勇向我局提供上一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采购单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农产品索证索票的事实);
证据十: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全志勇向我局提供上述批次农产品的快检单复印件1份各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农产品有合格证明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全志勇向我局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全志勇向我局提供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各1份各1张(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成品自查整改的事实)。
罚款0.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