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朝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明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6685681143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榆林乡夹堤村迎宾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5
(2024)豫0726民初366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河南朝东食品有限公司
延津县人民法院
2
2020-10-23
(2020)豫0726民初250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袁**
河南朝东食品有限公司
延津县人民法院
3
2020-10-2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袁**
河南朝东食品有限公司
延津县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7
2020-10-31
(2020)豫0726民初250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袁**与河南朝东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36.15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7
2018-10-25
(2018)豫0726民初29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娄**与新乡市朝东食品厂、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0-09
2017-11-20
(2017)豫07民终389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新乡市朝东食品厂、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1-29
2017-11-09
(2017)鄂0103民初945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徐*与新乡市朝东食品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6〕239号
1、关于产品包装引用《本草纲目》古籍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经查,该内容仅为传统饮食文化科普介绍,未对产品功效、质量、性能进行夸大、虚假商业宣传,不构成违法行为;2、关于产品外包装配图涉嫌误导消费者的问题。经查,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图片仅供参考”提示字样,产品实际属性、配料成分与标签标注内容一致,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构成违法行为;3、关于标注“传统与现代工艺相结合精制而成”涉嫌虚构生产工艺的问题。经查,涉案产品生产采用传统水洗揉取面筋、人工卷制成型工艺,同时配套现代灭菌、标准化流水线规模化生产,该标注内容与实际生产工艺相符,属于客观真实描述,不构成违法行为;4、关于产品标注生产地址不规范的问题。经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与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注册地址完全一致,标注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不存在标注不实情形;5、关于外包装标注“本品采用强筋小麦”标签内容虚假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河南朝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鸡汁素肠产品,在外包装标签中标注“本品采用强筋小麦”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使用强筋小麦原料的采购凭证、溯源记录及相关佐证材料,无法证实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经调取当事人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现场调查核实:涉案产品自2026年1月份至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之日,当事人共计生产3589袋,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无库存。涉案产品销售单价为2.5元/袋,货值金额为8972.5元。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成本支出凭证,核定单袋产品成本2.27元,单袋净利润0.23元,本批次产品共计核算违法所得825.4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25.47元;
2、罚款7000元。
7000.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