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群科镇宏达综合配送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玉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127MA7566YD6N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供销社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15
2018-04-03
(2018)青0224民初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与化隆县群科镇宏达综合配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化隆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销售的冥币和烧纸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当事人称为了在清明节期间销售,于2025年3月10日从西宁城东廖氏纸制品商行进了冥币1件,每件进价345元,烧纸30袋,每袋进价96元,共计3225元。截至检查日,未销售上述两种产品,故违法所得为0。经查询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的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涉案物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物品进价、进货渠道、售价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执法办案系统调取经营信息查询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曾有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殡葬用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200.00元
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