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凌云县林艳第一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进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7MA5L6PN45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迎晖路纳新小区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2023]164号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收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凌云县林艳第一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本局对侵权人进行查处。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对位于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迎晖路纳新小区6号的凌云县林艳第一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货架上摆放有如下信息商品:净含量为100毫升,品名为大宝SOD蜜青花香型,执行标准号Q1DXDBQ0002(o/w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京妆20160020、生产批号为B220806H、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805,数量七瓶,标价为10元。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现场初步鉴别,并出具《初步鉴别报告书》判断为非强生公司其授权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强生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0月20日本局委托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进行产品真伪鉴定,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判定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为非该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从百色市万美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大宝SOD蜜,共购进70瓶,进货价7.5元/瓶,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百色市万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该销售单据未载明大宝SOD蜜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等信息。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陈列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对外销售,零售价10元/瓶,因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真假掺杂,无法确定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进货和销售的具体数量,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以查获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瓶大宝SOD蜜零售价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0元。另查明,2008年7月30日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收购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交易,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注册商品“大宝”隶属于强生公司所有。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大宝”商标于2014年8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2182717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护肤制品;个人用洗涤剂;个人用护肤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施进琼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的施进琼的身份信息; 3.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4.本局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5.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6. 百色市万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购进和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7.本局对当事人制发
罚款0.0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70.00元
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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