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百家利超市龙口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春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BP69C2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龙口镇东风大道1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3〕247号
2023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由湖南省香味有限公司生产的“银城香味”鲜肉莲藕大豆拉丝蛋白制品(净含量 26克,生产日期 2022.12.26,保质期 9 个月)、由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砸砸嘴”手撕素烤肉(香辣牛肉味)(净含量 25克,生产 日期 2023.02.03,保质期 10 个月),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2种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湖市监责改〔2023〕1802号】及《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3〕1802 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仍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5000 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