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龄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凤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4MA75A1WEXE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1号21号楼1-14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罚字﹝2024﹞33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