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岷成 | 注册资本:5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000MA73T8DH45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建工大厦19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2025)甘0103民初13197号
劳动争议
王**
甘肃省建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1
(2025)甘0103民初13197号
劳动争议
王**
甘肃省建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0
(2025)甘0103民初5727号
劳动争议
孙*
甘肃省建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7-07
(2025)甘0103民初5726号
劳动争议
孙*
甘肃省建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碌自然资源(林草)罚﹝202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甘肃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每亩产草量处以120元/亩的处罚决定,面积为19.503亩,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甘肃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每亩产草量处以120元/亩的处罚决定,面积为19.503亩,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的罚款。
120.00元
碌曲县自然资源局
2024-03-05
2
碌自然资源(林草)罚﹝202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甘肃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每亩产草量处以120元/亩的处罚决定,面积为19.503亩,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甘肃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每亩产草量处以120元/亩的处罚决定,面积为19.503亩,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的罚款。
120.00元
碌曲县自然资源局
2024-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