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望新月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萍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3MA0646BB06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底商6-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4〕1424
经查,当事人店内“吉健炸香鸡”窗口主要制售炸鸡制品,种类和单价如下:整鸡55.6元/kg、鸡腿57.6元/ kg、鸡翅77.6元/ kg、琵琶腿65.6元/kg。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购进印有“清真炸香鸡”的大号、小号包装袋,其中大号包装袋重量13.00g、小号包装袋重量11.47 g。当事人把炸鸡制品装进上述包装袋后称重结算,截至案发,称重结算时均未去掉上述包装袋的重量。《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高于30元/kg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负偏差规定如下:m≤1kg的负偏差是2g, 1kg<m≤4kg的负偏差是4g,4kg<m≤6kg的负偏差是6g。当事人使用的包装袋重量均大于上述负偏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上述包装袋的使用情况无法查实,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