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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瑞土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H88C83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环城西路南段653-6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6〕143号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1台超过有效期的全自动凝血测试仪,已于案发后停用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结合案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全自动凝血测试仪1台;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2
甬海卫传罚〔2025〕1号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的[____](1、规范;2、标准;3、规定);
对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25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5-07-01
3
甬海卫医罚﹝2023﹞18号
被处罚人: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88C83J现已查明:1、2023年3月3日患者刘**腹腔镜手术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上没有医生的签名;2、实验室没有进行生物安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对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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