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詹瑞土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H88C83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环城西路南段653-6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卫医罚﹝2025﹞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医罚〔2025〕33号 案件名称: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存在在未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的情况下为一名患者做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1月03日
对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5-11-03
2
甬海卫传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传罚〔2025〕1号 案件名称: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2025年04月24日调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环城西路南段653-657号的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使用的“利尔康液体石蜡”产品说明书标注:【执行标准】Q/ALX39;【使用范围】1.制药行业的药品辅料,医药器械的润滑与防腐,可代替进口石蜡油。2、可用作软膏,擦剂和化妆品的基质。3、在无菌操作下可分装为泻药。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存在使用非医用级的“利尔康液体石蜡”接触人体皮肤黏膜治疗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07月01日
对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2500元;
25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5-07-01
3
甬海卫传罚﹝2024﹞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传罚〔2024〕38号 案件名称: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3日,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存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25日
对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元;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4-11-25
4
甬海卫医罚﹝2023﹞18号
被处罚人: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88C83J现已查明:1、2023年3月3日患者刘**腹腔镜手术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上没有医生的签名;2、实验室没有进行生物安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对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3-05-23
5
甬海卫医罚﹝2023﹞18号
被处罚人: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88C83J现已查明:1、2023年3月3日患者刘**腹腔镜手术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上没有医生的签名;2、实验室没有进行生物安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对宁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