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味之绝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正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P12UY0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70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82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第一次送达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及给予警告。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仍不合格。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第二次送达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原因是漂洗环节存在洗涤剂残留,未完全漂洗干净。当事人店内提供的餐具不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