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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同心园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斯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BUH7F60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槎山村星光屯13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4〕104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当事人2024年4月1日生产经营的芝麻花卷(糕点)、南瓜花饼(糕点)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芝麻花卷(糕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瓜花饼(糕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芝麻花卷(糕点)检验报告(No:A2240011916134001C)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4450206636231473)、南瓜花饼(糕点)检验报告(No:A2240011916134002C)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4450206636231474)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对当事人的食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2024年5月6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花卷(糕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花卷(糕点)、南瓜花饼(糕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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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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