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恒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MA6H7QQU3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昆明路唯一国际10幢20层20-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5
(2025)沪0106民初28672号
肖像权纠纷
杨**
贵州三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5
(2024)黔0304民初878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魏**
贵州三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处[2024]2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淘妮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件。证明“最强大脑”、“迷盘”是淘妮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商品上。
证据二:淘妮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举报人身份。
证据三:淘妮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信》及其相关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京东平台查询页面图片15页。证明现场无涉案商品及涉案商品后台查询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京东平台涉案商品页面图片2份,证明涉案商品名称标题链接中使用“迷盘”字样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平台下单记录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3d迷宫球儿童玩具和笨笨贝贝(BE BE BE BE )画板儿童玩具商品名称标题链接中使用“最强大脑”“迷盘”及产品进销量、获利等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询问人身份。
证据九:涉案产品外观图片1张。证明涉案产品标识未标注“最强大脑”、“迷盘”字样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查询界面》截图3张。证明涉案商品已下架、商品名称标题链接已删除的事实。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商标网”查询获得的淘妮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商标详情内容》打印件2份,证明淘妮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玩具类商品上拥有“最强大脑”、“迷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播市监行处告字〔2024〕22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前我国消费者网络购物时,习惯以输入关键字的方式进行检索来确定购买对象。当事人擅自使用含有“最强大脑”、“迷盘”作为商品标题,商品类别分别与举报人第34148722号和第363587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之规定,当事人将“迷盘”、“最强大脑”作为商品标题内容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罚款0.13825万元#
1382.5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